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我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主要包括: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虚拟货币挖矿消耗电力巨大,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同时,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及网络能源安全,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列为国家明令淘汰产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将加快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