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系列二:交叉持股条款越界?

新的澳门博彩法草案在第17条第11款规定:「承批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的任何资本。」



似乎没有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而任何目前在一家以上的承批公司中拥有股份的股东——通常称之为交叉持股——如持有至少一家承批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则仅能持有一家承批公司而放弃其他所有公司的持股权。



两种两种交叉持股情况或会受到该规定的影响。



首先美高梅美高梅中国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何超琼,在美高梅中国及澳娱综合均持有大量股权,与澳娱综合董事局主席何超凤不相上下。



其次是银河娱乐集团副主席吕耀东,持有拉斯维加斯永利渡假村4.9%的股权,而后者则持有永利澳门约72%的股权。吕耀东位列2021年亚博汇50强榜首。



何超琼会否必须放弃其在美高梅中国或澳娱综合其中一间的股份?还是会出现合并的情况?那么银娱及永利呢?



之后是国际交叉持股问题。拟议新增的第二十二-C条规定:「承批公司如若拟在其他管辖区域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须取得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意见后做出的许可。」



第二十二-C条中的其他内容规定了在某些国际交叉持股情况下对资本转移的限制,并要求承批公司如知悉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任一股东,在其他管辖区域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须尽快通知博监局。



这事情上最显然的例子就是拉斯维加斯金沙。该公司既是澳门赌牌承批公司金沙中国的母公司,亦营运着新加坡综合度假村滨海湾金沙。



这种限制本地及国际交叉持股的条文似乎是要在不论是澳门内还是国际间的娱乐场营运商之间制造竞争。



但澳门政府在限制交叉持股上会否做得过份呢?



首先,5%似乎是一个非常低的门槛。拥有一间公司仅5%很难让一个人取得该公司管理上的控制权。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行业中,以10%为门槛的交叉持股条款并不罕见。说实在,即使拥有一间公司的10%,亦很难不受拘束地控制该公司——不妨看下郑家纯的例子。



第二,限制拥有5%或以上股权的持股人只能拥有一间澳门承批公司的股权似乎太过专制。根据现时该法律的写法,一位如此的持股人甚至被禁止拥有另外一间承批公司的任何一股。为什么不把在第二间承批公司的拥有权限制至5%甚至10%呢?



第三,是否真的有需要限制国际交叉持股呢?如果该政策的本意是促进国际竞争的话,那么比起对澳门有利,它就很可能有违澳门的利益。可能澳门政府希望澳门的承批人及他们的主要股东把注意力集中在他们于澳门的利益,而不是把他们的精力花费于多个司法管辖区之上。但澳门的承批人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都拥有博彩资产的话,就可能对澳门都有益处,包括可以分享玩家的名单,同时基于规模亦可创造出经济利益,另外最佳实践也能从别处移植过来。



最后,对于反对过度限制交叉持股的条文,其实有一个很好的实际论证,那就是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综合度假村营运商其实非常稀少。任何人如果对环球综合度假村行业进行最赤裸坦白的分析的话,都会发现这种最高级别营运商真的是十只手指—甚至可能一只手—就可以数尽。有鉴于世界上最顶尖综合度假村公司如此稀少,同时很多司法管辖区亦在开设或扩充他们的综合度假村行业,某程度的交叉持股实在无可避免。